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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1、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jīng)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單位人民幣卡賬戶:
(1)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xiàn)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2)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xiàn)鈔。
(3)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入個人卡賬戶存儲。
3、銀行卡銷戶時:(1)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2)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回其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xiàn)金。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guī)定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現(xiàn)。
2、發(fā)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3、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fā)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
4、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5、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的途徑:
(1)扣減持卡人保證金;(2)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3)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4)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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