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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民事訴訟
適用范圍: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有:
1、與人身關系發(fā)生的2,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3,特別程序資格案件和宣告失蹤,死亡的4,債務案件5,公示催告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級別管轄:大多民事事件均歸屬基層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外國人,失蹤的,被關押的——原告所在地)
特殊地域管轄:
①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②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
③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被告所在地)
④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侵權事實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被告住所地)
⑤公司設立,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結——公司住所地
共同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
②港口作業(yè)——港口所在地
③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遺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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