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23日
案例:甲、乙合作投資開發(fā)一房地產項目,雙方各出資1000萬元,經(jīng)營收益各按50%分成。到項目建成時投資正好用完,銷售費用也已預提。項目的總建筑面積10000㎡,售價3000元/㎡,銷售稅費率為售價的7%.銷售過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積100㎡的房屋送給朋友,向甲提出先掛賬,雙方結算時再作處理。該項目在短期內銷售完成,實際銷售費用與預提的銷售費用相符,實際回收價款2762.1萬元。甲提出本應雙方各分得1381.05萬元,現(xiàn)因乙拿走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故乙實得1351.05萬元;乙則認為該套房屋的成本為25萬元,故只應從自己的應得收人中扣除12.5萬元,自己應分得 1368.55萬元。若不考慮所得稅因素,誰的分配方案合理?為什么?
答案:
(1)甲、乙兩者的分配方案均不夠合理。甲未考慮該套房屋的價值分割,而乙只考慮該套房屋的成本分割,未考慮房屋的利潤分割。
(2)正確的分配方案應該是按50%的分配比例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開發(fā)價值進行分割,則:
甲應該分得:2762.1÷2 30 2=1396.05萬元;
乙應該分得:2762.1÷2-30÷2=1366.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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