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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委托收款
(一)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二)程序
1.簽發(fā)托收憑證【注意】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2.委托
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
3.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一)概念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jù)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二)特點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不可撤銷: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jīng)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
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三)適用范圍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商品交易產(chǎn)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
(四)程序
1.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jù)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2.信用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
4.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開證行具有索償權;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
5.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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