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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民事訴訟 | |||
“平等主體”“財產(chǎn)關系”“人身關系” | |||
⑴兩審終審制;⑵合議制;⑶回避制度;⑷開庭并公開 | |||
級別管轄 | 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 ||
地域管轄 | 普通管轄 |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經(jīng)常居住地 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原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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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轄 |
⑴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 ⑵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⑶票據(jù)糾紛——票據(jù)支付地 ⑷公司設立、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公司住所地 ⑸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 ⑹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 【注意】以上訴訟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除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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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 | ⑴不動產(chǎn)糾紛;⑵港口作業(yè)糾紛;⑶繼承遺產(chǎn)糾紛 | ||
共同管轄 | “立案在先”原則(原告先后向有管轄權的多地法院起訴) | ||
管轄 | 合同糾紛(可以: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2年 | ||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 1年:“身體”“質量”“租金”“寄存” |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 | ||
【注意1】普通及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權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喪失的是“勝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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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 (客觀原因導致暫停)“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 | ||
中斷 | (主觀原因導致復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 ||
一審 |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不上訴生效 | ||
二審 | 終審判決 | ||
常識理解9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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