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13日
lZ301062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原則,首先要求進行招標活動的信息要公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公共媒介發(fā)布。無論是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還是投標邀請書,都應當載明能大體滿足潛在投標人決定是否參加投標競爭所需要的信息。另外開標的程序、評標的標準和程序、中標的結(jié)果等都應當公開。
(2)公平原則
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原則,要求招標人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辦事,同等地對待每一個投標競爭者,不得對不同的投標競爭者采用不同的標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3)公正原則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行為應當公正,對所有的投標競爭者都應平等對待,不能有特殊。特別是在評標時,評標標準應當明確、嚴格,對所有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標書都應拒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員都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招標人和投標人雙方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是以訂立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當然也適用這一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招標投標各方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有欺騙、 背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