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13日
1Z301060 安全生產法
[重點解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調整的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2.就整個安全生產而言,《安全生產法》是基本法,因此同樣適用于“一消防、四交通”,只不過后者有特別法的,要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的規(guī)定;特別法沒有規(guī)定的,仍要適用《安全生產法》。
1Z301061 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組織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br />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要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安全生產法》第19條在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上進一步作出了規(guī)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
全生產管理服務。”
[重點解析]
首先能夠理解什么是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其次,掌握此處出現的數據。
(二)明確崗位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同時,《安全生產法》第42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br />
[重點解析]
1.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這六項安全生產職責,應當很好地掌握。
2.對于第(6)項安全生產職責,法律強調的是“及時、如實”,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對于施工現場的從業(yè)人員則僅僅強調“及時”,從字面意思上看并沒有“如實”的強制要求。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3.對安全設施、設備的質量負責的崗位
(1)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的崗位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重點解析]
要掌握都有誰要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設計人、設計單位、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
(2)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負責的崗位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3)對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的崗位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4)對安全設備質量負責的崗位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yè)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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