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12日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1.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fā)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條件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或折價受償。
4.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例題:
1.由于供貨商未能按期交貨,買方要求解除材料采購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約定的( )條款仍然有效。
A.質量
B.結算
C.仲裁
D.清理
E.擔保
答案:
解析: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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