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配偶、子女、父母落戶廣州條件一覽
(一)投靠配偶
1.入戶條件
配偶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夫妻登記結(jié)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jié)婚的。
(3)配偶是在本市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2.辦理投靠配偶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二)投靠子女
1.入戶條件
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戶口或是喪偶人員,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所有子女(不含現(xiàn)役軍人或在國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權(quán)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戶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離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
投靠父母入戶條件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未成年子女。屬隨繼父母入戶的,繼父母應結(jié)婚滿2年以上。
(2)25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yè)的獨生子女。
(3)父母是在本市服役的現(xiàn)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親一方或雙方戶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準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因父母一方或雙方遷入本市時隱瞞子女情況,遺留在外地的2013年8月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申請投靠父母來市入戶的,父母戶口須遷入本市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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