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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水法》第三條規(guī)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水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jù)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這里的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提水。
所謂水費,是指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支付的費用。供水成本包括: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折舊費以及按照規(guī)定可以計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水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開發(fā)、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