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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是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特殊地域管轄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p>
15年1月發(fā)布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xié)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協(xié)議管轄適用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