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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清單計價下的合同價款支付
一、工程預付款
1.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是否實行預付款,取決于工程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
(1)預付款的額度: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2)預付款的支付時間: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fā)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如有)后向發(fā)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后向承包人發(fā)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fā)支付證書后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2.預付款的抵扣
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扣回方式。
(1)在承包人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一定比例(雙方合同約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額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
(2)從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工程預付款數(shù)額時起扣,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抵扣工程預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1)起扣點的計算公式:
T=P-M/N
式中 T——起扣點,開始扣回的累計已完工程價值
P——承包工程合同總額;
M—一工程預付款數(sh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