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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環(huán)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關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質好壞,而非承攬人的工作過程。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定作人將工作交給承攬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攬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條件和能力。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