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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據DRB網站的統(tǒng)計,采用爭議評審的項目提交法院或仲裁解決的爭議數量平均為每個項目1.2件,遠遠少于未采用爭議評審的項目最終提交法院或仲裁解決爭議的數量。爭議評審是一種相對較為理想的糾紛解決機制。如項目的爭議事項不大,則花費可低至項目最終建設合同造價的0.05%。當然,如果項目難度高且存在重大爭議,則費用可達合同造價0.25%。
1995年1月,世界銀行開始在其招標文件中強制要求由其貸款的項目必須采用爭議評審制度。同年,國際咨詢工程師協(xié)會(FIDIC)在《設計一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提出了“爭議評審”的概念,并相繼在其他類型合同條件中引入“爭議評審”機制。2004年9月1日,國際商會(ICC)推出《爭議小組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了爭議小組的3種類型:(1)Dispute Review Board(簡稱DRB,爭議評審組),小組只提供建議性意見,沒有約束力,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建議提出異議的,該建議對當事人不發(fā)生約束力;(2)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簡稱DAB,爭議裁決組),其決定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在另行達成協(xié)議或決定被裁決或判決推翻之前要遵照執(zhí)行;(3)Combined Dispute Board(簡稱CDB,綜合爭議組),可以根據爭議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爭議作出建議或有約束力的決定。2005年5月,世界銀行推出的標準招標文件統(tǒng)一規(guī)定為爭議小組(Dispute Board,DB),該小組作出的決定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被友好爭議解決或仲裁裁決推翻外,當事人應當遵照執(zhí)行。 爭議評審與其他爭議解決機制相比的優(yōu)勢是:專業(yè)性、快速反應、現場解決問題、創(chuàng)造良好氣氛、爭議雙方不需要律師的介入,以及雙方最終仍保留訴訟或仲裁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