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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考點131】行政復議
1、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
(1)行政處分
(2)行政調解
(3)抽象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申請和決定
(1)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jù)。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行政復議的范圍內(nèi)容很多,相比之下記住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是快速掌握這一知識點的好方法。并且,考試常考不得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
【考點132】行政訴訟
1.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行政調解;
(5)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訴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