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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是法人。
(2)發(fā)包人一般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的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xié)調能力。
(3)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資質。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
(2)建筑產品是不動產,不能移動,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這決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動性。
(3)建筑產品是單體性生產,其外觀、結構、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這就要求每一個建筑產品都需單獨設計和施工(即使可重復利用標準設計或重復使用圖紙,也應采取必要的修改設計才能施工)。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1)建設工程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筑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
(2)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準備期。
(3)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合同期限順延。
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1)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2)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為前提,即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guī)模和批準限額的限制,納入當年投資規(guī)模的平衡,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程序的規(guī)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1)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確立了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沒有限制。
(2)但《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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