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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設計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
發(fā)包人和設計人違約責任的劃分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發(fā)包人延誤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1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2‰的逾期違約金,且設計人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順延 逾期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 審批工作的延誤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合同項目停建、緩建時,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結清全部設計費因發(fā)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實際工作量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設計人的違約責任采取補救措施 設計錯誤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 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 設計人延誤完成設計任務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因設計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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