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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一)爭議評審的概念
建設工程爭議評審(以下簡稱爭議評審),是指在工程開始時或工程進行過程中當事人選擇的獨立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爭議評審專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當事人發(fā)生的爭議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者作出決定的實時爭議解決方式。
(二)爭議評審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的
爭議評審制度起于美國,其概念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華盛頓州Boundary大壩工程中首次應用,當時的聯(lián)合國技術咨詢組針對一些爭議問題提出了建議。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委員會(現(xiàn)稱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國科羅拉多州艾森豪威爾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成功。美國由14個建筑業(yè)有關機構和代表組成的美國建筑業(yè)爭議解決委員會,協(xié)助美國仲裁委員會(AAA)指定了一種可供建筑業(yè)選擇使用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簡稱ADR)。
世界銀行關注帶美國的實踐,逐漸在其貸款項目中試用。1995年1月,世界銀行開始在其招標文件中強制要求有其貸款的項目必須采用爭議評審制度。同年,國際咨詢工程師協(xié)會在《設計一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提出了“評審爭議”的概念,并相繼在其他類型合同條件中引入“評審爭議”機制。2004年9月1日,ICC退出《爭議小組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了爭議小組的3中類型。
(三)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實踐
在我國,爭議評審制度的運用還較少,只有一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如二灘水電站工程項目、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項目、萬家寨水利工程項目、昆明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等運用了爭議評審機制,均取得良好效果。
(四)我國對爭議評審的規(guī)定
2007年11月1日國家發(fā)改委、建設部、信息產(chǎn)業(yè)部等9部門聯(lián)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解決條款部分規(guī)定了爭議評審內(nèi)容,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提交仲裁或者在訴訟前可以申請專家組成的評審組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