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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gòu),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quán)。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yè)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zhí)業(yè)滿3年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lǐng)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quán)其辦事機構(gòu)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quán)其辦事機構(gòu)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行確定。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予以撤銷,重新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quán)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