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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大咖面對面,有問有大收獲多。礦山生產安全犯罪主體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端痉ń忉尅返谝粭l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yè)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yè)的人員。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端痉ń忉尅返诙l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yè)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端痉ń忉尅返谌龡l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4.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端痉ń忉尅返谖鍡l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