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8月10日
案例分析題19 2002年2月,某市財政局派出檢查組對國有大型企業(yè)甲的會計工作進行檢查。檢查中了解到以下情況:
(1)2001年1月,該廠會計人員A脫產學習1個月,會計機構負責人B指定出納C臨時兼管A的會計檔案保管工作,未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xù)。
(2)2001年2月,會計人員D調離該廠,在會計機構負責人B的監(jiān)交下,D將自己負責的會計賬簿移交給會計人員E,但E在交接中因疏忽未發(fā)現(xiàn)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
(3)2001年4月,會計機構負責人B調離該廠,該廠廠長張某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F為會計機構負責人,F(xiàn)又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G在該廠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并由G兼管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4)2001年5月,張某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解聘了總會計師H,并任命會計人員I擔任該廠的總會計師。
問題:
(1)會計人員A脫產學習1個月,是否需要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xù)?并說明理由。
(2)出納C臨時兼管A的會計檔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會計人員D對于所移交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能否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并說明理由。
(4)接替人員E因疏忽未發(fā)現(xiàn)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是否對該會計資料負法律責任?并說明理由。
(5)張某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F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6)F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G在該廠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并由G兼管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7)張某解聘總會計師H、并任命會計人員I擔任該廠總會計師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分析與提示】(1)需要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xù)。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都要辦理交接手續(xù)。
(2)出納C臨時兼管A的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D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fā)現(xiàn)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如事后發(fā)現(xiàn),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4)接替人員E不對該會計資料負法律責任。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接替人員不對移交過來會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5)張某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F為會計機構負責人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6)F任命自己的直系親屬G在該廠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并由G兼管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會計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此外,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7)張某解聘總會計師H、并任命會計人員I擔任該廠總會計師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guī)定,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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