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08日
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包括: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款、其他。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yè)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一般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一般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生產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yè)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有關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簡稱定期定額戶)。
五、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主要適用于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因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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