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1月24日
第三節(jié) 政府采購制度
一、政府采購概述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政府采購當事人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提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兩類:一是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屬于非營利事業(yè)法人);二是取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其中乙級資格的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與政府采購的對象
1.政府采購資金是指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包括財政補助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與財政預算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包括經營收入、捐贈收入等)。
行政事業(yè)單位全部或部分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采購活動,應遵循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
2.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在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
四、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1.集中采購。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2.分散采購。采購人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分散采購,按政府采購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方式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提示】考生應注意區(qū)分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具體內容可看教材。
【提示】考生應尤其重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2)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提示】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如需要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即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和詢價)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還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
六、政府采購的程序
政府采購的程序是2013年以來新增的內容。有可能結合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和具體采購方式出題,考生需關注,詳見教材。應尤其重視特別是應予廢標的情形。
應予廢標的情形:(1)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2)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的情形外,應重新組織招標;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另外,政府采購中還需要注意的幾個時間規(guī)定:(1)政府采購程序中,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2)政府采購合同中,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3)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七、政府采購的基本政策要求
1.除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情況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3.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4.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八、服務項目的政府采購
根據(jù)現(xiàn)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可以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公文印刷、物業(yè)管理、公車租賃、系統(tǒng)維護等。
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guī)政策、發(fā)展規(guī)劃等。
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公共設施管理服務、環(huán)境服務、專業(yè)技術服務等;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和社會服務等。
【提示】第一類中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標準由集中采購機構提出。其他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標準由采購人(購買主體)提出。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制定采購需求標準時,應當廣泛征求相關供應商(承接主體)、專家意見。對于第三類服務項目,還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九、政府采購的特殊規(guī)定
1.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優(yōu)先購買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采購人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因購買自主創(chuàng)新產品確需超出采購預算的,可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調整預算。
2.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yōu)先采購節(jié)能產品,逐步淘汰低能效產品。
3.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yōu)先采購環(huán)境標志產品,不得采購危害環(huán)境及人體健康的產品。
4.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于本國企業(yè)自主創(chuàng)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yōu)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提示】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
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合同履行中,采購人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產品,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的,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審核。
【提示】政府采購的特殊規(guī)定是2013年以來新增部分,有可能和政府采購的方式等相結合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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