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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08日
接受投資轉入固定資產(chǎn),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不含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chǎn)”科目(不需安裝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的),按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投入固定資產(chǎn)的人賬價值與進項稅額之和,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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