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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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股東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4)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