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10月21日
⑴本科目核算企業(yè)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yè)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
⑵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
⑶應付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資產(chǎn)負債表日,應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財務費用”、“研發(fā)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長期借款——利息調(diào)整”等科目。
②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應付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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