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8月09日
知識點: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3、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4、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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