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18日
【知識點】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的刑事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四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
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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