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6月01日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
級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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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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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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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轄
(普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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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所在地(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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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轄
(特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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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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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書面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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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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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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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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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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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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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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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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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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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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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地、最先到達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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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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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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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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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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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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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 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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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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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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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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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轄和
選擇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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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在先。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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