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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6月01日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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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 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普通管轄)
按當事人所在地(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特殊地域管轄
(特別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書面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因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 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 提起的訴訟 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 事故發(fā)生地、最先到達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提起的訴訟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yè)發(fā)生 糾紛提起的訴訟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共同管轄和
選擇管轄
立案在先。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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