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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6月01日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提出。
(3)仲裁時效的中斷:清零(主觀原因)
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quán)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quán)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4)仲裁時效的中止:暫停(客觀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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