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23日
(一)支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2.適用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jù)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種類——現(xiàn)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xiàn)金。
(三)支票的出票
1.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2.授權補記事項
(1)金額
(2)收款人名稱
3.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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