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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17日
表一、行政復(f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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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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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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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機關(guān)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機關(guān)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帶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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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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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分(內(nèi)部行為不可議)
(2)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未行使行政權(quán)) (3)抽象行政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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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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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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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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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機關(gu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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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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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guān)、金融、國稅、外匯管理、政府(非省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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倆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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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政府部門(如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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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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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政府、國務(wù)院各部門(如國家稅務(wù)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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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參加人不包括復(fù)議機關(guān)
【注意2】不收費 【注意3】復(fù)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有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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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fù)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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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書面審查(不開庭)
(2)舉證責(zé)任倒置(由“被申請人”承擔(dān)) (3)答復(fù)時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法律規(guī)定少于60日的除外 (4)決定種類:維持;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可以責(zé)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復(fù)議決定書“送達”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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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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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維持: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機關(guān)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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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變更:復(fù)議機關(guān)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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