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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9日
仲裁(類似街道辦,屬于民間解決糾紛的中立第三者,俗稱和事老)
特征 |
1、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中立第三者(即: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
適用范圍 |
平等主體的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注①不能提出仲裁的事項:人身關系、繼承糾紛注 ②不適用仲裁的事項:勞動爭議、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
基本原則 |
1、自愿原則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
仲裁機構 | 仲裁委員會只是民間性的組織,對經(jīng)濟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只有法院才有強制管轄權) |
仲裁 |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
仲裁內容 |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
效力 |
①當事人對仲裁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庭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在首次開庭前未聲明有仲裁,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了仲裁的,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③但仲裁無效,沒有仲裁,當事人放棄仲裁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行駛管轄權。 |
仲裁裁決 |
①開庭不公開。 ②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作出裁決書后不能再提起仲裁,但撤回申請的除外。 ③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④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⑤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
合議庭 | 1/3名,單數(shù) |
補充: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達不成補充的,仲裁無效
即是:仲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當約定的糾紛發(fā)生時雙方同意向約定好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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