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劃分階段,考前精準助力沖刺
逐章精講,配套答疑,階梯教學,學有所得
高頻考點,階段測評,逐章精講,夯實基礎(chǔ)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5月05日
用人單位違法責任
1.訂立合同
不訂立合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符合規(guī)定、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2.履行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yīng)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yīng)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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