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劃分階段,考前精準助力沖刺
逐章精講,配套答疑,階梯教學,學有所得
高頻考點,階段測評,逐章精講,夯實基礎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15日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工作即將截止。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代理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
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
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擔
適用范圍
民事主體之間
不得代理事項: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
代理的種類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無權代理
表現(xiàn)形式: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實施
表見代理
被代理人表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未授權;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或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相信其代理權
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代理關系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期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取消或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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