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5月12日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注:“只看結果,不看過程”)
(2)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攬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給第三人完成)
(3)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擔非主體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經建設單位的認可,且分包人與總包人對建設單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承攬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攬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2、承攬合同的解除
3、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