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7年04月17日
1)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
2)是非因承包人的原因發(fā)生的;
3)承包人已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索賠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工程計價考點: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發(fā)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fā)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wèi)人員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工期的處理:
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工程計價考點:網絡圖分析法
■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延誤的時間為索賠的工期;
■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于延誤超過時差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以索賠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若該工作延誤后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問題。
工程計價考點:共同延誤的處理
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兩、三種原因同時發(fā)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稱為“共同延誤”。
①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
②初始延誤者是發(fā)包人,承包人的工期延長及經濟補償
③初始延誤者是客觀原因,補償工期,很難獲得費用補償
④初始延誤者是承包人原因,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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