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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建筑,市政,机电,公路,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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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12月26日
1、行政復議的范圍
(1)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行政處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2)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3)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