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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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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承攬合同的性質。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主要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線、設備安裝等。
(2)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的相應條件。由于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技術力量要求全面等特點,一般的民事主體不易完成。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主體資格是有限制的。根據我國《建筑法》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3)建設工程活動具有較強的同家管理性。由于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具有強烈的國家千預的色彩。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為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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