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8月17日
(1)編制和實施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2)對經(jīng)評估認為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報告編制和評估單位有責任提出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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