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27日
2Z2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注: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本質區(qū)別)
二、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Z201032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及其法律關系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常識性了解)
(一)建設工程的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
(禁止轉包和肢解分包)
(二)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如招標代理)
(三)委托代理的產生: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主要是第(1)、(2)、(5)三種情況。
三、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二)轉委托
1、經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擔;
2、不經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擔(例外: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時,由被代理人承擔)。
(三)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
表現形式:
(1)自始未經授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已終止。
效力:追認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不追認代理人承擔無權代理行為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2、表見代理
構成要件:
(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2)須本人存在過失;
(3)須相對人為善意。
效力:
(1)對本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能以無權代理為抗辯。
(2)本人在承擔表見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3、默認
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不當或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