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guī)定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2009年2月經修改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 行為。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前提。但保險制度上的危險具有損失發(fā)生的不確定性,包括發(fā)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fā)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發(fā)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在履行中還會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1.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規(guī)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轉讓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二、保險索賠
對于投保人而言,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發(fā)生災難事件時能夠得到補償,而這一目的必須通過索賠來實現(xiàn)。
(一)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應當注意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存。當保險事件發(fā)生后,更應注意證據(jù)收集,有時還需要有關部門的證明。索賠的證據(jù)一般包括保單、建設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鑒定報告以及保單中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與索賠的成功與否密切相關。因為,資金有時間價值,如果保險事件發(fā)生后很長時間才能取得索賠,即使是全額賠償也不足以補償自己的全部損失。而且,時間過長還會給索賠人的取證或保險人的理賠增加很大的難度。
(三)計算損失大小
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全部損失,應當按照全損進行保險索賠。保險單上載明的保 險財產沒有全部損失,應當按照部分損失進行保險索賠。但是,財產雖然沒有全部毀損或 者滅失,但其損壞程度已達到無法修理,或者雖然能夠修理但修理費將超過賠償金額的, 也應當按照全損進行索賠。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應當按照 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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