楂橀鑰冪偣姹囨€伙紝缁忓吀100閫夋嫨棰橈紝缁忓吀妗堜緥10棰橈紝瀹炴搷鏀诲厠锛屾渚�100闂紝鑰冪偣鎬濈淮瀵煎浘
绠$悊锛屾硶瑙勶紝寤虹瓚锛屽競鏀匡紝鏈虹數锛屽叕璺紝姘村埄
鎶借薄姒傚康鍏疯薄鍖栵紝澶嶆潅鐞嗚绠€鍗曞寲锛屾帉鎻¢珮鏁堝涔犳柟娉曪紝鐔熸倝鍩虹鐞嗚锛屽揩閫熸崑娓呯瓟棰樻€濊矾
發(fā)布時間: 2016年07月18日
2Z201072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一、保證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
(一)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二)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 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環(huán)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擔保相關資料)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但是,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編輯推薦:
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考點講義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施工管理》常見知識點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建筑工程》常見知識點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市政工程》考試要點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水利水電》常見知識點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機電工程》常見知識點匯總
二級建造師考試《公路工程》常見考點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