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2日
(1)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3)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②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④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
⑥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
⑧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竟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保送備案的;
(4)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5)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對不合格的建設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9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理規(guī)定,建設工程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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