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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2016年04月21日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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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階段是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形成階段,勘察、設計工作質量均要在這一階段實現(xiàn)。施工單位是建設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它的能力和行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起關鍵性作用。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建設業(yè)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shù)量、技術裝備等綜合能力的體現(xiàn),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作業(yè)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筑市場實行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筑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令第87號)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以其他施工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和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實踐中,一些施工單位因自身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資質條件,會采取種種欺騙手段取得發(fā)包方的信任,其中包括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手段進行違法承包活動。這些施工單位一旦拿到工程,一般要向出借方交納一大筆管理費,就只有靠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賺取利潤,從而給工程帶來質量隱患。因此,必須明令禁止這種行為,無論是“出借方”還是“借用方”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根據(jù)《建筑法》、《合同法》和《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違法分包。
對于實行工程施工總承包的,無論質量問題是由總承包單位造成的,還是由分包單位造成的,均由總承包單位負全面的質量責任。
另一方面,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依據(jù)這種責任,對于分包工程發(fā)生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單位請求賠償全部損失,也可以向總承包單位請求賠償損失??偝邪鼏挝辉诔袚熑魏螅梢砸婪胺职贤募s定,向分包單位追償。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xiàn)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施工過程中,如果施工單位不按圖施工,或者不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其直接的后果,往往違反了原設計的意圖,影響工程的質量;間接后果是在原設計有缺陷或出現(xiàn)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下,混淆了設計、施工單位各自應負的質量責任。所以按圖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是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構配件、設備及商品混凝土檢驗制度,是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內容。施工中要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工作要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要求進行,按現(xiàn)行標準規(guī)定的數(shù)量、頻率、取樣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的結果要按規(guī)定的格式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有關專業(yè)人員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在工程上的,要追究批準使用人的責任。
另外,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xiàn)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了控制工程總體或相應部位的施工質量,一般要在依據(jù)有關技術標準,用特定的方法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構件抽取一定數(shù)量的樣品,進行檢測或試驗,并根據(jù)其結果來判斷其代表部位的質量。這是控制和判斷工程質量所采取的重要技術措施。試塊和試件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是保證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條件。為此,建設工程施工檢測,應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即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見證取樣可以保證取樣的方法、數(shù)量、頻率、規(guī)格等符合標準的要求,防止假試、假試件和假試驗報告的出現(xiàn)。
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后,在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落實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對該項制度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保修范圍。
二是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范圍內發(fā)生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先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確定維修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但當問題較嚴重復雜時,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圍內,均先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不得推諉扯皮。對于保修費用,則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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