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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9-07 閱讀:30617人

知識點:保證期間

【1-判斷】

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一般保證,當事人約定借款期限為201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12月31日(含),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借款到期,甲公司無力清償,2020年6月30日,丙銀行可以直接要求并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

【答案】×

【解析】乙銀行不可以直接要求并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丙公司享有先訴抗辯權。若乙銀行于2020年6月30日起訴甲公司,丙公司的保證責任一并確定,待經過仲裁(訴訟)、強制執(zhí)行乙銀行可從甲公司處獲得多少清償,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擔。

【提示】若丙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乙銀行從來沒有向甲公司索償,于2020年6月30日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尚未經過,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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