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已經開始,各學校按規(guī)定條件和招生計劃可錄取部分非廣東省戶籍考生。為符合條件的非廣東省戶籍考生三年后在廣東參加高考的權益,請各有關學校在招生錄取期間,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及《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粵教考〔2013〕7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戶籍宣傳欄、網站、班會、家長會、告知書等多種方式,做好有關戶籍政策的告知工作。
要特別提醒有意在我市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的非廣東省戶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其家長,按照規(guī)定的報名條件,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同時留意持有的《深圳市居住證》的連續(xù)有效性問題(《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參加普通高考有關戶籍政策告知書
按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的有關戶籍政策規(guī)定,隨遷子女今后在我市報名參加全國普通高考,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
(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在深圳報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guī)定時間,已連續(xù)3年以上(含3年);
(四)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五)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了中考;
(六)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yè)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說明:以上戶籍政策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關于印發(f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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